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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权长发与被告张永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长发,张永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709号原告:权长发,男,195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被告:张永见,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本院受理原告权长发与被告张永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永见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权长发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权长发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王彦成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