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杨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535号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陈红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阳,女,1982年4月4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森,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