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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桂荣与徐孟顶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荣,徐孟顶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3民初146号原告宋桂荣,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伊春市带岭区育西社区。被告徐孟顶,男,193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带岭区育西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荣与被告徐孟顶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宋桂荣承担。审判员  万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