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桂荣与徐孟顶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荣,徐孟顶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3民初146号原告宋桂荣,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伊春市带岭区育西社区。被告徐孟顶,男,193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带岭区育西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荣与被告徐孟顶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荣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宋桂荣承担。审判员 万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