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0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燕与李清银、陈光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李清银,陈光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167号原告:王燕,女,汉族,1974年5月12日,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被告:李清银,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被告:陈光会,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原告王燕与被告李清银、陈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李清银、陈光会负担。审判长 陈雪竹审判员 罗继春审判员 杨国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洪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