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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晓丽与邓德高、曾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丽,邓德高,曾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丽,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邓德高,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曾慧(系被执行人邓德高之妻),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丽与被执行人邓德高、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限被执行人邓德高、曾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晓丽借款本金16万元及前段利息7.2万元(至2016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4780元,财产保全费1686元,合计6566元;4、负担申请执行费3476.99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资金,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晓丽与被执行人邓德高、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