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桂芬、高笑宇等与王洪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芬,高笑宇,高飞宇,王洪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007号原告:叶桂芬,女,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高笑宇,男,199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高飞宇,女,199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健,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康,男,199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桂芬、高笑宇、高飞宇与被告王洪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桂芬、高笑宇、高飞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洪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桂芬、高笑宇、高飞宇撤回对被告王洪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相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