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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穆玉梅、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玉梅,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40号申请执行人:穆玉梅,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惠贾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玉梅与被执行人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