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庞禹与庞维江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禹,庞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91号申请人庞禹,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庞维江,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庞禹与庞维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庞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庞维江在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庞维江银行无存款,由审判庭室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