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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洮南市北方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洮南市国彩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刘景芝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南市北方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市国彩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刘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北方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东平,系经理。被执行人:洮南市国彩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芝,系经理。被执行人:刘景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北方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国彩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刘景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