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伟明、胡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明,胡晓兰,顾春玲,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7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伟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晓兰,女,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邦竣,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顾春玲,女,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军,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声富,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兴,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伟明、胡晓兰与被上诉人顾春玲、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李伟明、胡晓兰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李伟明、胡晓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伟明、胡晓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明、胡晓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36元,减半收取8718元,由上诉人李伟明、胡晓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寅审判员 傅敏审判员 莫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