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永贵申请执行包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贵,包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高永贵,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包兴国,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海拉尔建设银行职工,现住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39号高永贵申请执行包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包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兴国已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包兴国的存款账户已在��他执行案件中冻结,待另案执行完毕后,再扣留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直至扣完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