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9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与胡晓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胡晓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92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66016。负责人:张莉,行长。被告:胡晓帆,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与被告胡晓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