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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佑杰与黄容、黄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佑杰,黄容,黄钢,马鞍山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佑杰,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劲松(系金佑杰弟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波,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容,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钢,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马鞍山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紫霞路287、289、291、293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女,该公司股东。上诉人金佑杰因与被上诉人黄容、黄钢、原审被告马鞍山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佑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佑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佑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金佑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鸿飞审判员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