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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秦喜贵与闫月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喜贵,闫月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60号申请人:秦喜贵,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逯鹏,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利军,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闫月元,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申请人秦喜贵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月元银行存款6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闫月元的财产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喜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月元在太原市寇庄南街59号1-1幢1-2层(晋20**太原市不动产权第0025299,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