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志立与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立,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872号原告:陈志立,男,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刘店镇邢坪村。法定代表人:韩发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立与被告汝阳县晓阳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立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志立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