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3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潘礼虎与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礼虎,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389号之二原告:潘礼虎,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凌飞,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汪启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礼虎与被告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礼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潘礼虎负担。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徐 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