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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邓陈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邓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文康,任经理,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邓陈成,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部分后,查明被执行人邓陈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陈成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8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200648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