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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喻家俊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家俊,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8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喻家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杭某150元后,在本区中梁山田坝公共厕所旁,将1包净重0.14克的毒品冰毒和1颗净重0.07克的毒品麻古卖给杭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民警还从喻家俊驾驶的助力车上查获1包净重0.18克的毒品冰毒和1颗净重0.1克的毒品麻古。民警对上述冰毒及麻古进行了扣押。经检验,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家俊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喻家俊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喻家俊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家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