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应龙与临澧县欣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辉煌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应龙,临澧县欣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辉煌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944号原告:范应龙,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临澧县欣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龙凤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熊井清。被告:铜陵县辉煌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应龙诉被告临澧县欣荣花炮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辉煌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应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应龙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应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