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景宁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景宁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1711号原告原告:浙江景宁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法定代表人:郑正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彬,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守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景宁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景宁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娟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玲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