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陇西县绿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冯义军、米亚亚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陇西县绿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冯义军,米亚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9255105547R。负责人:赵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龙,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陇西县绿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595534668X。法定代表人:冯义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义军,男,1983年3月24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米亚亚,女,1987年8月14日生,住陇西县文。系冯义军妻子。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陇西县绿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冯义军、米亚亚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3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期限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款1221500.04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申请执行费1462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财产查询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冯义军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综上,被执行人陇西县绿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冯义军、米亚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冯义军司法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