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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建荣与被执行人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荣,王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建荣,男,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委托代理人:梁凤芹,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被执行人:王晓丹,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建荣与被执行人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建荣以与被执行人王晓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执行人梁建荣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梁建荣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