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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陈力红、潘家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红,潘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5154号申请执行人陈力红被执行人潘家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101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家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家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家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家元(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2的存款人民币167627.8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霰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