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唐健家、廖信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健家,廖信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900号被执行人:唐健家,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人,住章贡区。被执行人廖信赣,男,汉族,住赣州市蓉江新区。在执行本院移送执行的唐健家、廖信赣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赣079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处以被执行人唐健家、廖信赣各3000的罚金,经查,被执行人唐健家、廖信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健家、廖信赣各3000元的财产及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