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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457号原告:王某,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孝信,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某,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