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457号原告:王某,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孝信,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某,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