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夏某某、盛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盛某某,喻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盛某某被执行人喻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原告夏某某、盛某某诉被告喻某某、魏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某某、盛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喻某某、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尚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