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4333张士永与赵小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永,赵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4333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永,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赵小慧,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7)苏1324民初4861号张士永与赵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士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士永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张士永,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中××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赵小慧,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广场小区B07幢2单元1607号。本院在执行(2017)苏1324民初4861号张士永与赵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士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士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