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学召、张运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学召,张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1449号申请人:刘学召,男,199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申请人:张运海,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刘学召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运海价值67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运海价值67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