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1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海区桦鸿商行与江门市蓬江区感觉酒吧有限公司、余嘉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区桦鸿商行,江门市蓬江区感觉酒吧有限公司,余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海区桦鸿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经营者:阮炳汕。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感觉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罗永康。被执行人:余嘉文,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江海区桦鸿商行申请执行江海区桦鸿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到位标的2.1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5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达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