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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8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建超与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超,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8022号原告:周建超,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超诉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超自愿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4.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574.5元,由原告周建超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忠全书 记 员 秦景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