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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贺州市运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侯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州市运通贸易有限公司,侯安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3077号原告:贺州市运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中路208号广裕·帝景湾2座第一、二层P-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秀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瑜,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侯安安,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瑶族,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贺州市运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州市运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运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丽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