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再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占军与张新学、王燕青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占军,张新学,王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再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占军,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新学,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燕青,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再审申请人刘占军因与被申请人张新学、王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内25民申1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占军于2017年10月18日以”现因申请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占军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占军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李慧来审判员 岳峰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