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简晓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晓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471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4880R。法定代表人:任海青。被告:简晓兰,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简晓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