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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邱万海与邹东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万海,邹东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849号原告:邱万海,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邹东茂,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邱万海与邹东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邱万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万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邱万海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