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庆东与周振广、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东,周振广,凌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1950号原告:李庆东,农民。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胖东,农民。被告:周振广,农民。被告:凌香,农民。原告李庆东与被告周振广、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东及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胖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振广、凌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月利率2%)。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两被告找原告借款用于经营周转,按月利率3分支付利息,2016年7月5日原告通过刘宇媛(原告配偶)向被告周振广银行帐户转帐291000元,余额9000元,转为第1个月的利息,两被告向原告出具30万元借据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证实双方的身份情况;2、借据1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3、银行汇款记录,证实在2016年7月5日,原告通过帐号转款291000元给被告周振广帐户的事实。两被告未予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两被告找原告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借款金额为30万元,双方口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为3个月,第一个月利息9000元,从本金中扣除,原告即从配偶刘宇媛银行帐号:62×××56转帐至被告周振广银行帐号:62×××80,金额291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30万元借据1份。借款到2017年元月,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54000元(含本金转利息9000元)。本院认为:1、借款本金的确认。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两被告借原告本金应认定为291000元;2、如何确认已支付利息的日期。本案两被告借款后,已支付利息现金45000元(已剔除本金转息9000元),按原告的陈述,自认借款利息已支付到2017年元月5日前止,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振广、凌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2月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继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