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孙多举与王丽娜、邓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多举,王丽娜,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44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孙多举,1984年10月2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系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环境保护局干部,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王丽娜,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系庆阳市丽丹舞蹈学校董事长,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邓波,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系甘肃省西峰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住甘肃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多举与被执行人王丽娜、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娜现实房屋建筑面积与房产登记信息不符,无法评估,且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多举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孙多举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02执4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李润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