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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69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婷(自报),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自报),无业,户籍地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婷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杨婷伙同“陈某2”(另案处理)到福州市晋安区体育彩票工作站,由“陈某2”在外接应,被告人杨婷进彩票店内假装要购买体育彩票刮刮彩,趁被害人陈某1不备,用其事先准备好的刮过的彩票与店内出售的彩票调包后,以钱不够取钱为由逃离,其所拿走的体育彩票刮刮彩价值600元人民币。2、2017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婷伙同“陈霖”到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滨海嘉年华1号楼20号体育彩票工作站,由“陈某2”在外接应,被告人杨婷进入彩票店内,假装要购买体育彩票刮刮彩,趁被害人池某不备,用其事先准备好的刮过的彩票与店内出售的彩票调包后,以钱不够取钱为由逃离,其所拿走的体育彩票刮刮彩价值600元人民币。3、2017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婷伙同“陈霖”到福州市仓山区联通花园小区6号楼1号体育彩票工作站,由“陈某2”在外接应,被告人杨婷假装要购买体育彩票刮刮彩,趁被害人徐某不备,盗走价值450元的体育彩票刮刮彩。4、2017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杨婷伙同“陈霖”窜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五四北山北路181座15号体育彩票工作站,被告人杨婷假装要购买体育彩票刮刮彩,趁被害人邹某不备,在盗取价值600元的体育彩票刮刮彩时,被被害人邹某发现并被当场抓获。另查明,2017年7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根据送检DR片所示杨婷的六大关节骨骼骨骺愈合情况,综合评定杨婷的年龄应在18.5周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福建省体育彩票中心关于即开票价值问题的函、接受证据材料(彩票)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邹某、陈某1、徐某、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婷在指控的最后一起盗窃过程中被店主发现,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假彩票、废彩票共计一百五十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琳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