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房地产管理局与陈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房地产管理局,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站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曲庆霞,局长。被执行人:陈健,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陈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健应于2017年4月22日前迁出周村区水胶场181号房屋(产权证号:06-00511**),现因被执行人陈健年龄较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永建审 判 员 刘洪磊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