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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薛淑香、唐明华等与许洪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香,唐明华,许洪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3340号原告:薛淑香,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唐明华,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洪民,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兴平西路35号1-2楼。法定代表人:吴跃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淑香、唐明华与被告许洪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旦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