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朝辉、王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辉,王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5218号申请人张朝辉,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林峰,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朝辉诉被申请人王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林峰的银行帐户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林峰的银行账户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申请人张朝辉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坤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