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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景某某诉张某、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张某,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404号原告:景某某,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张某,男,44岁,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郭某,女,45岁,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张某、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