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景某某诉张某、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张某,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404号原告:景某某,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张某,男,44岁,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郭某,女,45岁,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张某、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