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盛晓东与蒋云春兰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晓东,兰锋,蒋云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7848号原告:盛晓东,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兰锋,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蒋云春,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晓东与被告兰锋、蒋云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晓东在接到本院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妤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