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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7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胡绍燕与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燕,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7083号原告:胡绍燕,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沈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胡绍燕与被告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沈成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蔡龙兴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