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7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胡绍燕与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燕,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7083号原告:胡绍燕,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沈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胡绍燕与被告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沈成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蔡龙兴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