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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辛元凤诉周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元凤,周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2082号原告:辛元凤,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周晓平,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辛元凤诉被告周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辛元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辛元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元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元凤负担。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