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行审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泗县国土资源局、陈继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县国土资源局,陈继中,陈静,陈会龙,陈洋,陈李辉,马成新,陈峰,陈会坡,张三,陈继星,陈晓,陈会金,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4行审171号申请执行人: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泗县汴河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320302-2。法定代表人:马士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继中,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静,1972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会龙,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洋,1992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李辉,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马成新,1968年8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峰,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会坡,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张三,曾用名张凯,1993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继星,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晓,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会金,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玉,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泗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陈继中、陈静、陈会龙、陈洋、陈李辉、马成新、陈峰、陈会坡、张三、陈继星、陈晓、陈会金、陈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国土资源局泗国土资罚字〔201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泗国土资罚字〔201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泗国土资罚字〔201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 威审判员 张 均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