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与戈家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戈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马鸿程,男,1973年8月2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戈家祥,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与戈家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戈家祥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除已冻结被执行人戈家祥在银行的部分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