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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苗金祥与王俊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金祥,王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苗金祥。被执行人:王俊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金祥与被执行人王俊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红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俊红应赔偿申请人鉴定费、残疾赔偿金97638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俊红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俊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