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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隆泰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盐城市隆泰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898号原告: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8709060J),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殷巷振兴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刘戈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隆泰纸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86088604),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长坝路16号金色华庭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施平,总经理。原告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隆泰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江苏报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钟允书 记 员  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