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民初19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敖俊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敖俊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933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姚杨,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邵梅,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俊如,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告敖俊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俊如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共计90515.57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招商银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使用后,未依约按期还款。截至2017年5月16日,被告已经拖欠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90515.57元。故招商银行诉至法院。被告敖俊如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招商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及后附的信用卡领用合约;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信用卡消费明细单4.《关于启用新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公告》截屏及新版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敖俊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质证,招商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招商银行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招商银行递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招商银行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被告声明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银行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和须知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所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被告保证向招商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招商银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招商银行有权根据被告的资信状况核定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招商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招商银行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招商银行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招商银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其他费用;被告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招商银行经济损失,均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招商银行有权扣划被告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本合约及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调整、卡片名称变化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语音电话通知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被告,修改后的内容对招商银行与被告均有约束力……此后,招商银行对被告办理信用卡的申请予以核准,并将卡号为×××的信用卡交付给被告使用。2016年11月18日,招商银行在其官方网站主页发布《关于启用新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新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以下简称新版《领用合约》)自2017年1月1日生效,并将新版领用合约全文以附件形式发布。新版《领用合约》取消了关于滞纳金的计收条款,并对原《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以下相关内容进行了变更:第一,利率标准。招商银行将评估被告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被告名下的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若招商银行对被告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通过网站公告、信用卡官方客户端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被告,被告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招商银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如被告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存在舞弊、欺诈或洗钱等情况,则不再享受招商银行提供的利率优惠,被告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自下一账单日次日起一律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第二,违约金和服务费用。若被告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被告应向招商银行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招商银行有权收回信用卡,被告并应承担由此给招商银行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被告在使用涉案信用卡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按期偿还欠款。截至2017年5月16日,被告尚欠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90515.57元(其中,本金58939.81元,利息11715.94元,滞纳金、违约金和费用19859.82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招商银行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有效民事合同。招商银行与被告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招商银行有权要求其按照约定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2016年11月18日,招商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对原版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取消收取滞纳金,另行收取违约金。上述新版《领用合约》亦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公告,被告应当受上述新版《领用合约》的约束。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未还清最低还款额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招商银行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招商银行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敖俊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共计90515.57元,并按照新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3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敖俊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新雅人民陪审员  张燕生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