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廷忠、郑学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廷忠,郑学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郑廷忠,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郑学深,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执行人郑学深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25日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2017年9月13日给申请人联系,让其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2017年8月7日在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发现无房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王仁峰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龙 更多数据: